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行业资讯
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评审被质疑,可以重新评审吗?
发布时间:2021-08-23 16:53:08   浏览:2607
 

问: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评审被质疑,可以重新评审吗?

某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人在调查时发现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评审,导致评错分。此时应该重新评审还是重新组织采购?

  答:如果发现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当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对某一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相互之间是一致的,但与该客观评审因素的实际应得分数不相符时,也应可以修改。因为原规定属于全体评委中至少有一位评委的评分有误,而所述情形属于全体评委的评分均有误,既然对前者允许修改的话,对后者更应允许修改),修改评审结果。并将重新评审的情况编入修改后的评标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采购部门报告。如果发现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且中标合同尚未履行,则可以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而不是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如果中标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则只能以书面形式报行本级财政部门,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决定后续如何操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注:转自“采购学院公众号”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中,必须招标的情形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