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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如何正确报价?
发布时间:2021-08-19 09:40:35   浏览:4957
 

1、招标文件中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报价范围吗?

答:不可以。如果把报价设定了范围,就相当于给报价做了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设定最高限价,但不能设定最低限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2、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报价不得低于某行业协会的指导价吗?

答:不可以。这是变相地设定最低限价。要求不低于某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价格更有控标的嫌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3、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答:可以不设。法规中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或“应当”,所以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最高限价,也可以不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4、开标一览表报价(小写)和投标文件报价(大写)不一致,怎么办?

答: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同一个文件中以大写为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公开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比采购预算低,合理吗?

答:最高限价不超过采购预算就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6、为什么确定了预算金额,还需要设置最高限价呢?

答:规定最高限价的目的是限制供应商高价投标。最高限价未必就是预算,编制采购预算的时间到采购的具体时间间隔会比较久,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最高限价,避免价格虚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7、约定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一定比例得0分,合理吗?

答:不可以。这是变相设定最低限价的行为,不合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8、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可否认定为无效报价?

答: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修正。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9、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报价等于预算价,是否有效?

答: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不超出预算价的该投标报价有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10、投标文件中报价大写金额漏写了属于无效投标吗?

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来进行,如果没有具体要求的,要求供应商对此进行澄清就可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注:转自“采购学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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